案例分析
元旦刚过,某小区的业主们就收到物业公司的一纸通知:"本公司将于30天后终止物业服务,请贵小区自行另聘物业公司。"消息一出,业主群炸了锅:电梯谁来维护?垃圾谁来清运?治安谁来负责?物业说走就走,难道业主只能干瞪眼? 根据《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反过来,物业公司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确实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但法律也给了业主缓冲的空间:《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选聘的新物业公司接管之前,原物业公司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这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一拍屁股就走人,在新物业进场之前,老物业仍需"站好最后一班岗"。 面对物业公司突然撤离,业主们应当:第一,立即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临时应对小组;第二,尽快启动新物业公司的选聘程序,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第三,要求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新物业到位,并做好资料、设备、账目的交接;第四,如果原物业公司擅自撤离造成损失(如电梯停运、垃圾堆积等),可要求其赔偿。物业可以换,但小区的运转不能停。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关于物业合同、更换物业、物业纠纷等问题,重庆两江新区房产律师可为您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