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王女士所在小区的业委会近期通过了一项决议,要在她家楼下的绿化带上建设垃圾分类站。王女士认为,垃圾站一旦建成,不仅影响采光通风,还会产生异味和噪音,严重侵害她的正常居住权益。她多次向业委会反映,对方却说"这是多数业主同意的",不予理会。王女士无奈地想: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就只能认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280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是法律赋予每位业主的"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过期将丧失撤销权。所以一旦发现业委会的决定有问题,应当尽快采取行动。
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业委会决定的侵害,建议:首先收集业委会决议文件和相关证据;其次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记录;最后如果沟通无效,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纠纷虽然琐碎,但不等于可以忍气吞声——法律给了你武器,关键看你会不会用。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关于业委会、物业纠纷等问题,重庆两江新区房产律师可提供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