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江北某小区的业主们忍了物业公司三年——门禁坏了不修、垃圾清运不及时、公共区域照明大半不亮。物业费照收不误,服务质量却越来越差。业主们想换物业,但物业公司“赖着不走”,怎么办?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给业主提供了一条明路: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简单说就是:业主大会通过合法程序作出换物业的决定,提前书面通知,就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这个权利是法律明文保障的。
但实际操作中有几个关键点要注意:
第一,解聘物业应当由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不是几个业主代表说了算,也不是业委会单方面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新旧物业的交接问题。旧物业不退出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旧物业撤离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在选聘新物业之前,建议先梳理好小区公共收益账目、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避免物业交接时出现“糊涂账”。
换物业不简单,但也不是没办法。按照法定程序一步步来,把业主大会开好、把表决票收好、把证据固定好,业主的话语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如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专业律师,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个性化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