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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看孩子怎么办(探望权执行)
发布时间:2026-07-28

"妈妈,我想见你。"电话那头孩子的哭声,让李女士心都碎了。离婚后,前夫以各种理由阻挠她见孩子——今天说孩子要上辅导班,明天说带去外地玩了。半年下来,她连孩子一面都没见上。

这种情况在离婚后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是对方"恩赐"的。

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执行的对象是"行为",即要求对方配合履行协助义务,而非直接把孩子"带走"。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先调解劝导,拒不履行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可能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判断。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情形: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通常包括探望人有严重的传染病、家暴行为、引诱孩子从事不法活动等情况。如果仅仅是双方关系不好、互相看不顺眼,一般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孩子不是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探望权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其把探望权当成"筹码",不如想想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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