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中的重要类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最困难的环节。医学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很多医疗行为的风险是现有医学技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要求患者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只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之一即可。
关于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项目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基本相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患者死亡,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实务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损害鉴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建议医疗损害受害者在维权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和鉴定准备。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