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安排身后事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共有六种法定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成立要件和效力认定上存在差异。
第一种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但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打印后签字,也不能由他人代笔。
第二种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种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解决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打印遗嘱效力认定难题。
第四种是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五种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种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实务中,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遗嘱系受欺诈胁迫所立等。建议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公证员,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