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背着股东会以公司名义对外签了一份巨额担保合同,超出了公司章程的授权。如今债权人找上门,老陈很头疼,这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的合同,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法律后果依法由公司承受。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了章程授权,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该合同对公司仍然有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老陈核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规定,梳理合同签订过程和相对人是否知情的情况,如果相对人非善意,可以主张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妥善处理越权担保纠纷。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担保等商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