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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6-09-15

老陈公司的债务人早已解散,却一直不清算,公司财产无人处理,老陈的货款迟迟收不回。他很困惑,这公司解散了却不清算,自己作为债权人到底该怎么维权,能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无法清算,给老陈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债务人解散和不清算的证据,梳理债权凭证,先催告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赔偿损失,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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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