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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6-09-15

老陈与一家一人公司做生意,对方拖欠货款迟迟不给,老板却说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没钱就还不了。老陈很恼火,这一人公司的股东,到底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陈可以向一人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其对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陈梳理债权凭证和交易记录,收集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线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债权实现。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商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