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债务人公司在减资时,没有通知老陈这个已知的债权人,导致老陈错过了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机会。如今公司财产减少,货款难追。老陈很困惑,这减资不通知债权人,股东到底要不要担责。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未依法通知老陈,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老陈可以主张公司在减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在减资时存在过错的,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老陈收集减资公告和债权凭证,证明自己是已知债权人且未被通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在减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要求有过错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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