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尤供货给一家公司,货款被拖欠。执行时发现公司账户空空如也,一查才知道,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出资款转进了个人账户,再没转回来。老尤觉得这钱被抽走了。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老尤作为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老尤收集股东将出资转出的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和相关证据,在诉讼或执行中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主张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抽逃出资,债务追偿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