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尹因为不便出面,出资请朋友代持一家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朋友名下。谁知朋友起了歪心思,背着老尹把股权卖给了别人,还办了变更登记。老尹得知后气坏了。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相应程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处理,依法依约确定。
股权代持关系中,名义股东只是登记权利人,实际出资人才是真实权利人。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若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老尹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该转让无效并追回股权。
建议老尹保留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和相关沟通记录,及时主张权利,厘清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先与代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请求确认股权归属或追回转让利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