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岳的公司里,一名离职员工私自拿着公章,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了供货合同,收了货款后人就消失了。客户拿着合同找上门,要求老岳的公司履行合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员工持有公司公章对外签约,若客户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漏洞,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建议老岳核实员工签约的具体情况,收集公章保管记录和员工离职信息,评估客户是否构成善意相对人,先与客户协商,必要时依法应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章使用,表见代理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