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雍的公司资金紧张,他自己掏腰包借给公司一笔钱周转,双方签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有人提醒他,这会不会被当成抽逃出资,老雍心里没底。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只要真实合法,有合同依据,并如实记账,一般不属于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与合法借款有本质区别。老雍向公司提供借款,有真实借款合同,资金流向清晰,且公司如实入账并支付利息,属于正常的资金往来,不构成抽逃出资,无需担心。
建议老雍保留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和公司记账记录,确保资金往来真实合规,避免账目不清被误认为抽逃出资,必要时请专业机构协助规范财务。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借款,抽逃出资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