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背着大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了一笔大额担保合同,远远超出其职权范围。债权人找上门,公司却说这合同没经过决议,不算数。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公司能否免责,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若债权人不知晓也不应知晓越权,一般构成善意相对人,公司仍需承受相应责任,只能内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建议老毛核实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和债权人是否知情,评估合同效力,先与债权人沟通,必要时依法应对,并追究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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