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柳是公司股东,另一名股东想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人,谈好了价格就准备办手续。老柳觉得同为股东,自己应该有优先购买权,可对方却置之不理。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等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转让股东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侵害了老柳的优先购买权,老柳可以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
建议老柳关注通知期限,收集转让股东对外转让的条件和未通知的证据,及时以书面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维护优先购买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