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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私自出借公司资金,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6-10-25

老戚投资的公司里,一名高管未经批准,擅自把公司账上的几百万元借给了自己亲戚开的企业,至今收不回来。公司损失惨重,老戚想追究这位高管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违反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高管未经公司决议擅自出借公司资金,违反忠实义务,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当得利也应当归公司所有。

建议老戚收集高管擅自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借款协议和相关决议缺失的证据,先通过股东会要求高管赔偿并追回资金,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必要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股东维权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