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雷借钱给一家公司,到期了公司却还不上。一查发现,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公司早成了空壳。老雷担心自己的钱打了水漂。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抽逃出资的责任有相应规则,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本息。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也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债权人老雷依法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建议老雷收集股东抽逃出资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证据,先向公司和股东主张还款,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务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