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的货款被一家公司拖欠,起诉赢了却执行不到钱。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的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在一起,用公司账户收自己的钱,公司形同虚设。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情形。老董依法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老董收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利益输送的证据,如共用账户,无偿使用公司资金等,依法起诉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