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史的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公司欠了一笔货款。一查才发现,是有人私刻了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了合同。老史一头雾水,这合同公司到底要不要认。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印章效力有相应规则。
公章被私刻冒用,若相对人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合同代表公司,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印章有假,公司一般无需担责,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建议老史及时报案固定私刻公章的线索,收集合同相对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证据,先与相对方沟通说明情况,协商不成的依法抗辩,必要时咨询律师维护公司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章冒用,表见代理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