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陆的公司被一家供应商起诉,欠款无力偿还。老陆一查才发现,对方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就把出资款悄悄转走了,公司成了个空壳子。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抽逃出资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有相应规则。
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能任其金蝉脱壳。
建议老陆收集对方股东抽逃出资的线索和证据,如银行流水工商信息等,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担责。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追责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