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把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换融资,后来公司经营波动,股权价值缩水。债权人要求老杨补充担保,老杨拿不准自己到底有没有这个义务。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民法典》对股权质押的设立效力和质权实现有相应规范,是否需要补充担保需看合同具体约定。
股权价值波动是否需补充担保,主要取决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若合同约定了平仓线或补仓义务,老杨应按约履行,没有约定的,一般不能单方要求补仓,需依法协商处理。
建议老杨查阅质押合同,厘清是否有补仓或追加担保的约定,与债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必要时咨询律师,避免因股权价值波动引发违约争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质押,融资担保纠纷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