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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10-31

老朱自己开了一家一人公司,平时公司和个人账户混着用,进货收款常常从自己卡里走。后来公司欠了债还不上,债权人直接把他告了,要求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朱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

《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

老朱的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属于典型的财产混同。一旦公司对外欠债,他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用个人财产来还公司的债。

老朱应当尽快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做到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分离,保留完整的账目和凭证。对已经发生的债务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评估财产混同带来的风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所涉案例仅为普法需要,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