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尤和朋友开公司时约定认缴出资,期限还没到,公司却经营不下去进入了破产程序。清算组通知他说,认缴的出资要提前缴清。老尤不理解:期限没到,凭什么要我提前掏钱。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老尤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也就是说,即便约定的认缴期限还没到,老尤也应当缴清未实缴的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老尤应当配合破产程序,及时缴清认缴的出资,避免因拖延而产生额外的责任。对出资数额和程序有疑问的,建议咨询律师,了解自身的出资义务边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司破产,股东出资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