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朋友找他帮忙,他就以公司名义给朋友的一笔借款签了担保。后来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到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这才发现,这笔担保根本没经过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其效力需要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判断。
老岑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果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那么担保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和债权人的审查情况,判断担保是否对公司生效。对未经决议的担保,公司可以依法主张不承担责任,但也要评估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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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