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萧把公司的股权转给了别人,转让时他的出资还没实缴到位。没过多久,公司对外欠了债,债权人找上门,要求他这个已经退出公司的原股东,对债务承担出资责任。老萧觉得很冤。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老萧转让股权时出资尚未实缴,如果受让人后来没有按期缴纳出资,老萧作为转让人,依法要对受让人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退出公司并不意味着出资义务就完全转移了。
老萧应当核实受让人是否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保留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凭证。对债权人主张的出资责任,可以依法厘清责任边界,必要时与受让人协商分担。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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