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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公司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10-31

老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下以公司名义签了一份大额合同,金额远超他的权限范围,也没经过股东会。合同履行出了问题,对方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却想赖账说这是老苟个人行为。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老苟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即便超出了他的权限,只要合同相对方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老苟越权,那么合同通常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审查合同的签订情况,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对越权签约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在对外承担责任后,依法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法定代表人越权,合同效力纠纷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案例仅为普法需要而设,不代表真实发生。